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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设计、制作企业(兼营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的企业比照执行)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

  从事影视、广播、霓虹灯、路牌、印刷品、礼品、灯箱、布展等广告设计和制作的企业。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制作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员的1/2;

  (2)有与广告经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器材和场地,经营场所不小于4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4)有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核定广告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例:设计、制作印刷品、影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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