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企业年检须知(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
一、年检时间
2006年度企业年检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截止6月30日结束。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在6月30日前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年检机关批准后可延长30日。
二、年检范围
2006年12月31日前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
三、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以下提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
1、《企业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一份;(领取或网上下载)
2、《企业年检证书》(深兰色);(2006年新成立的领取,用满5年后换发)
3、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或网上下载)
4、营业执照全部副本(原件);
5、房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复印件并附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军队房屋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租赁宾馆、酒店等还应提交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凡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许可(或资质)证复印件和专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7、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提交隶属机构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50元);
4、登记主管机关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有关要求
1、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及其他经营单位,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条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对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或未年检的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及其他经营单位,先写出书面检查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3、企业要按规定认真如实填写年检资料,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填写时应用钢笔正楷填写,并留好联系人电话。
4、《企业年检证书》可连续使用5年。如不慎遗失的,写出书面检查(打印纸加盖公章),向年检机关申请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