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事项 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二、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8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三、登记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设立 1.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说明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投资人身份证明是指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它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申请书中“居所”是指投资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居所”、“企业住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5)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出资方式”栏时,在选择项的序号上划“√”; (6)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从业人员数”栏时,应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二)变更 1.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2.说明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证明。 (3)申请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4)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5)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6)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在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出资方式栏签名。 (三)注销 1.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2.说明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注:1。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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