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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的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七十四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第二章:《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第51号)

许可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要提供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2、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其中: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并要提交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有必要的仓储设施。并要提交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并要提交贮藏保管及加工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3、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并要提交种子检验员和生产技术员资格证明和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提交生产品种介绍和审定证书(国审或者省审)。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申请审核(只生产常规种子的可直接向省农业厅申请)。

2、县(市区)农业局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农业厅。

3、省农业厅受理后组织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4、省农业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若决定许可的,并向申请人颁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许可期限:

县(市区)农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省农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农业局的审核报告

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注册资本金的证明

4、种子检验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6、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7、种子晒场情况介绍

8、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种子晒场或烘干设备、种子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9、其他与许可条件直接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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