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的许可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七十四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8号)第三章:《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令第51号)
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中: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申请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检验人员与加工人员方面,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其中: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检验方面要求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加工方面要求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检验方面要求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主要农作物品种经过审定,拥有相关植物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等。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1、 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申请审核(只经营常规种子的可直接向省农业厅申请)。
2、 县(市区)农业局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农业厅。
3、 省农业厅受理后组织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许可期限:
县(市区)农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省农业厅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提交材料目录:
1、 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农业局的审核报告。
2、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 申请注册资本金的证明。
4、 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5、 种子营业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6、 种子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7、 其他与许可条件直接相关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