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
许可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
1、生产企业已获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2、所申报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经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复核检验合格;
3、执行的企业标准报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或省畜牧局产业处领取或者从云南省电子政务网上下载填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书,并备齐相关材料,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申请后移交省畜牧局产业处组织审查(包括样品复核检验)。
3、作出决定。省畜牧局产业处完成审查后,由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复核呈厅领导作出是否核发批准文号的决定。
4、通知送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号证书。
许可期限:
省农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书面审查,并通知样品质量承检机构开展样品复核检验,然后自收到复核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批准文号证书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
提交材料目录: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及检验委托书。样品须参照《饲料采样方法》(GB/T146999.1-1993)采样,并自行送往省以上有关饲料质量检验机构保存,同时与该质量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委托书。
4、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说明。
5、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6、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样稿。
7、产品的企业自检报告。
8、饲喂效果报告(由畜牧科研机构、教学单位、技术推广机构或者企业组织饲喂后出具)。
9、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各一式四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