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省外渔民渔业捕捞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审批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
资格条件:1、捕捞不会破坏渔业资源;2、渔具和渔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3、捕捞渔船经法定登记和检验。
所需材料: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网眼大小、网具名称、作业方式等);5、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6、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厅许可办统一受理;
2.送厅内有关处室初审;
3.厅许可办复核送厅领导或其委托人作出决定;
4.厅许可办统一送达决定。
审批时限
正式受理后严格依法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情况
征收渔业资源增殖费。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地、州、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的下列幅度内确定:(一)采捕经济价值较低的水生动植物,征收1—3%;(二)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征收3—5%;采捕银鱼、中华绒螯蟹等名特水产品,征收标准不得超过10%;(三)对实行人工放养苗种的湖泊、江河、水库,其放养品种的采捕量占水产品总产量的30%以上的,征收10%—20%。
办理机构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办理人员
冯逆光 秦文俊 0871-5737550
监督投诉
省监察厅驻农业厅监察室 0871-5749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