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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渔业专项捕捞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审批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

资格条件:1、捕捞不会造成资源破坏。2、用途为科研、教学、养殖或者其它特殊需要。3、符合以下类型;(1)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2)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3)使用禁用的渔具或渔法;(4)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有关国家规定标准。5、渔业船舶经法定登记和检验。6、具有内陆捕捞许可证。

所需材料: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3、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有关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网眼大小、网具名称、作业方式等);5、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6、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7、内陆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厅许可办统一受理;2.送厅内有关处室初审;3.厅许可办复核送厅领导或其委托人作出决定;4.厅许可办统一送达决定。

审批时限

正式受理后严格依法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情况

征收渔业资源增殖费。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地、州、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的下列幅度内确定:(一)采捕经济价值较低的水生动植物,征收1-3%;(二)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征收3-5%;鱼、中华绒螯蟹等名特水产品,征收标准不得超过10%;(三)对实行人工放养苗种的湖泊、江河、水库,其放养品种的采捕量占水产品总产量的30%以上的,征收10-20%。

办理机构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昆明市万华路169)

办理人员

冯逆光  秦文俊  0871-5737550

监督投诉

省监察厅驻农业厅监察室  0871-574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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