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检验机构和检验员资格认定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设立依据
《种子法》第44条、第45条;《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6、27条。
审批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
资格条件: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所需材料:无特殊规定。
办理程序
1.厅许可办统一受理;
2.送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审查、考核;
3.厅许可办复核送厅领导或其委托人作出决定;
4.厅许可办统一送达决定。
审批时限
正式受理后严格依法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情况
无
办理机构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办理人员
冯逆光 秦文俊 0871-5737550
监督投诉
省监察厅驻农业厅监察室 0871-5749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