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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食用菌菌种检验机构和检验员资格认定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设立依据

《种子法》第44条、45条;《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627条。

审批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

资格条件: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所需材料:无特殊规定

办理程序

1.厅许可办统一受理;

2.送云南省种子管理站审查、考核;

3.厅许可办复核送厅领导或其委托人作出决定;

4.厅许可办统一送达决定。

审批时限

正式受理后严格依法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情况

办理机构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昆明市万华路169)

办理人员

冯逆光  秦文俊  0871-5737550

监督投诉

省监察厅驻农业厅监察室  0871-574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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