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八条
审批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
资格条件:在云南省境内合符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
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身份证。4、场、厂平面示意图。(以上均为复印件加盖单位红章)5、《云南省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1.厅许可办统一受理;
2.送厅内有关处室初审;
3.厅许可办复核送厅领导或其委托人作出决定;
4.厅许可办统一送达决定。
审批时限
正式受理后严格依法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情况
无
办理机构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办理人员
冯逆光 秦文俊 0871-5737550
监督投诉
省监察厅驻农业厅监察室 0871-5749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