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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八条

审批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

资格条件:在云南省境内合符相关法律法规,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

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法人身份证。4、场、厂平面示意图。(以上均为复印件加盖单位红章)5、《云南省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1.厅许可办统一受理;

2.送厅内有关处室初审;

3.厅许可办复核送厅领导或其委托人作出决定;

4.厅许可办统一送达决定。

审批时限

正式受理后严格依法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情况

办理机构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昆明市万华路169)

办理人员

冯逆光  秦文俊  0871-5737550

监督投诉

省监察厅驻农业厅监察室  0871-574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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