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处置批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设立依据
《畜牧法》第十三条
审批所需条件及相关材料
资格条件:无特殊要求。
所需材料:《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处置批准申请表》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1.厅许可办统一受理;
2.送厅内有关处室初审;
3.厅许可办复核送厅领导或其委托人作出决定;
4.厅许可办统一送达决定。
审批时限
正式受理后严格依法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收费情况
无
办理机构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昆明市万华路169号)
办理人员
冯逆光 秦文俊 0871-5737550
监督投诉
省监察厅驻农业厅监察室 0871-5749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