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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除非公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非公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卫生、民政、扶贫、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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