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
关键词
标题
全文
本站
网站群
首页
机构
政务
法规
服务
经济
投资
生活
省情
旅游
专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服务
>
投资者
>
税收管理
打 印
关闭窗口
字体显示
:
大
中
小
昆明市外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2005-04-26
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云南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投资者来昆投资,要求实行按股分红、按股分税、按股分贷、按股分劳、按股分值的,可按我省实施“五分”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省外在我市投资的独资企业和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包括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包括可直接用于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数据结果)、产业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均可视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和按优惠税率(经济开发区15%、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15%、其他地区24%)执行。
投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按15%的所得税率征收和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交两年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3、对外来投资企业招聘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给予地方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的政策优惠。
4、对投资购买基础设施经营权或股权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可按生产性企业执行相关税收优惠的政策。
来源
:
相关文章:
关于我们
评价网站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版权所有©
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制作及维护
滇ICP备05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