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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自1991年7月1日起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规定缴纳所得税。 

    属交通、能源、港口建设的项目,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期长的项目,经批准的优惠税率为15%。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省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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