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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2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画、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包括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农业产品)。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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