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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2005-04-26
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符合合同条款;
(3)中外合作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全部出资,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处于累计盈利状态,且不因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5)企业未拖欠职工工资及未欠缴中方职工各项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未欠缴国家财政收入;无到期债务及到期的应付款项;
(6)外方合作者提供的由中国境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在有效期限内。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应到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a、中外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
b、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分期出资和完成全部出资;
c、中外合作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d、中外合作企业债务情况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e、外方合作者提供的由中国境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
f、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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