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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
2005-04-26
1、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属于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执行法定 标准的下限。
2、在云南省投资进行能源、交通、环保、水利、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3、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中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证地管理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再征收与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坚决取缔“搭车’收费只才征地补偿费超道法定标准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分地类、分用途实行最高限价地价明细表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另行颁发。
4、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种值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租用集体土地。
5、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项目的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为减轻企业的投资成本,土地出让金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确定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主要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对难以评估的,可参照政府批准确定的基准地价协商计算,不再进行评估;
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与当地县(市)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付款25%,余款在5年内付清;
挂帐付息。分期付款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经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挂帐处理、企业应支付出让金的利息;
先收后返。属于云南省鼓励投资的产业。经省政府批准,可将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参照省内同行业的比例退还外来投资企业;
注入股本金。可将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部分析成地方政府股金。参与投资与经营。
6、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年限内,可以整体转让、分割转让或者出租、转让所得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后的收入归该外来投资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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