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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有权有期使用原则。可按三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经市政府批准,采用行政划拨并交纳场地使用费的方式;利用中方企业原有场地交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使用权期限,属于有偿方式获得土地的,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属于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的,用地年限按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年限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下列情况者,经市土地局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费:

 (1)兴办矿山、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项目,兴办农业、牧业、林业、渔业、养殖业项目,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项目,利用工矿废弃土地开发建设,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外国机构、国际组织援建的社会福利型项目和文化、科技、教育、卫生项目,以上范围免收土地使用费。

 (2)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严重损失的,免收当年土地使用费。

 (3)经市级以上外经部门和科委确定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五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五年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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