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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的手续
2005-04-26
为实现对外国专家的聘请、准入和工作的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外国专家证明书》和《外国专家专家证》及其相应的管理办法。各地外事部门通过上述“两证一件”具体实施对外国专家的管理。
拟来云南工作的外国专家向我驻外外交机构申请来华工作签证时,须连同国内授权机构签发的“签证通知函”提交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在入境时,须向中国口岸海关出示《外国专家证明书》,以简化有关手续;《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重要的专家身份证件,也是其享受我国政府给予的优惠待遇和办理有关手续的凭证。
各文教单位如有必要聘用外国专家,须按归口管理的原则上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云南省教委,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教委和公安厅实地考察符合资格的,应填写《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申请表》并附本单位介绍材料和所有对外聘请渠道的背景资料和外专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等,交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向国家外专局统一办理外专聘用资格认定手续。各单位具备聘用外专资格后方可合法聘用外专外教。聘用资格每年检审一次,未通过年检的单位将被责令整改或停止其外专聘用工作。
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1997)53号文“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云南省《〈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应聘来云南省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原件、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它驻外机关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制作、分发和监督管理。经国家外专局授权,云南省外事办公室负责云南省内确认件的签发和归口管理。
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在申办确认件时,须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如果属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单位,还须首先取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并通过该年度年检注册。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申办《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须首先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并具文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文教类),省教委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登记表》,省外办核发的“签证通知函电”,个人简历,学位证书,本国教授出具的推荐信,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婚夫/妻不应享受聘用单位提供的有关费用)。
外国经济技术专家聘请单位申办《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须具文云南省外事办公室并提交下列文件:《〈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聘用单位上级主管或归口部门签发的同意聘用外国专家的批文;《外国人员因公访华签证通知申请表》。
外商投资企业为其所聘外国专家申办《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须向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省外办或省外经贸厅核发的“签证通知函电”; 《〈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经济技术类)。
外国专家证明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来华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简化手续,外国专家在中国入境口岸向中国海关办理申请进口自用物品手续时,须出示《外国专家证明书》。
外国专家证明书》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编号,分级发放和管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云南省《外国专家证明书》的核发工作。
各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在获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签发所聘外专的“签证通知函电”后,籍此向省外办申请《外国专家证明书》。
《外国专家证明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有由家本人或聘请单位持向海关办理手续;第二联由签发部门存查;第三联按编号顺序装订好,在每年的第二、四季度末上报国家外专局。
外国专家长期来华工作,携带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进境。其中耐用消费品和家用电器等,按海关规定的品种每种限一件,进口超出上述免税范围和限量的物品,如仍属自用,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外国专家申请进口小汽车,每户只限1辆,海关按规定准予征税放行。
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短期出境(包括去港澳地区),回程时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对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只免税放行的旅途需用物品。
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是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重要的专家身份证件,也是其享受我国政府给予的优惠待遇和办理有关手续的凭证。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专家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制,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签发云南省各类外国专家持用的《外国专家证》。
《外国专家证》分为文教类和经济技术类两种,外国文教专家持用文教类《外国专家证》;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持用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证》。
根据国家外专局外专发(1996)173号文“关于加强《外国专家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外国专家入境后15日内,必须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外国专家证》;外国专家入境后30日内,凭《外国专家证》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
外国文教专家申办《外国专家证》(文教类),须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2、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证书;
3、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标准合同原件(合同由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刷和编号);
4、省教委核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登记表》;
5、外专本人有效护照和来华签证;
6、本人及家属照片各两张
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申办《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须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2、外专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厅级以上)同意聘用外专的批文,并以公文形式报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3、外专来华工作合同相关部分复印件;
4、外专本人有效护照及来华签证;
5、外专健康证明
6、外专简历及相关学历复印件;
7、外专及随行家属近照各两张。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申办《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须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
1、《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专本人有效护照或复印件;
5、外专来华签证或复印件;
6、国外投资方的派遣书或三资公司董事会的聘用决定;
7、外专本人的工作和受教育简历;
8、外专健康证明;
9、外专本人及随行家属标准近照各两张。
外专在华工作期间若遗失其《外国专家证》,聘用单位应立即报告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并在云南省级报纸上登报挂失。经挂失后方可办理补发手续。
外国专家在我境内转换工作单位须交回《外国专家证》,新聘单位应为其重新办理《外国专家证》。外国专家离任出境前,聘用单位应收回《外国专家证》,交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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