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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外国人公务访滇接待计划审批手续
2005-04-26
1、接待计划报批程序
(1)云南省经批准的外宾接待,中央各部委和其它省市通知的外事接待,各经办单位都应将接待计划、来访人员名单、目的和日程安排报地厅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一式两份)审批,同时抄送公安、安全部门及有关单位和地区。
(2)一般性的接待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后,接待单位可持该文件到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国际交流处加盖“此件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条形章,以便经办单位对外协调联系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不另行文批复。涉及敏感问题、重大事宜等的接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后将正式行文批复接待单位,必要时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将派员协助有关单位一起接待。
2、外事接待报批注意事项
(1)外国政府现职副部(省)级或相当于副部(省)级以上的人员公务来访接待计划的审批手续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礼宾处办理;若来访活动涉及我省领导出面事宜,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礼宾处审批并报云南省政府安排云南省领导参加。外国政府现职副部(省)级以上人员以非公职身份来访及此级别以下的外国人员公务来访的外事接待计划审批手续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国际交流处办理。
(2)涉及社会、人文科学的外事考察活动,由接待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涉及重大事项及敏感问题的,还需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云南省委宣传部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涉及自然科学的外事考察活动,由接待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3)涉及外国人赴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涉及民族学方面的考察、合作的接待计划,需征得云南省民委和前往地区的同意,涉及宗教问题的,还需报经云南省宗教局及前往地区同意,再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4)由云南省申办、承办或协办的国际会议,须出示国际会议批件后方可申办与会代表的签证通知。各单位不能自行作主,自行邀请,自行召开。
(5)周边国家的公务来访人员如从云南边境口岸入境,需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并抄边防、武警等部门;若涉及敏感问题及重大事宜,须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经外交部批准后,方能答复同意对方入境。
(6)接待单位完成重要接待任务后,应写出外事接待简报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并抄送有关单位。接待中注意内外有别,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并及时通报涉及其它部门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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