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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的实施意见
2005-04-26
昆明市委、市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结合昆明实际,7月8日,提出了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结合昆明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善投资环境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昆明市改善投资环境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以优惠政策、优质服务、优良项目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充分发挥昆明在全省对内对外开放中的排头兵作用,把昆明建成我国西部乃至全国投资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
二、实行五个放开,为外来投资者开辟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放开投资领域。外来投资企业(指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和市外来昆投资企业)在昆明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不受限制。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发挥优势,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导向,进行投资开发。同时,属于国家允许在沿海地区进行利用外资试点的,昆明将进行试点,允许外来投资者按规定程序申报从事风险投资业务。鼓励国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进入各个领域进行开发。
(三)放开投资方式。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昆明进行各种形式的开发,除现行的合资、合作、独资的方式外,可采用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或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嫁接、改造和重组。鼓励外来投资者与我市民营企业以及科研机构、教学机构进行合资、合作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来投资者设立行业性投资公司、风险性投资公司。允许外来投资企业按程序申报设立信贷担保公司;允许外来投资企业根据城市规划对有偿获得的土地进行成片开发,对优势资源进行区域性综合性开发。鼓励外来投资者采用BOT等国际通行的方式进行投资。
(四)放开设立企业的条件。对外来投资者来昆投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的持股比例不作限制,由合资、合作各方协商确定。高科技、知名品牌等无形资产投资可占股份的35%。
(五)放开经营范围和产品销售比例。允许外来投资企业在主业经营项目建成后,申报多种经营。鼓励收购昆明地区产品组织出口或在国内销售;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开拓云南省周边邻国市场,外来投资企业一经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业,可以申请办理边贸经营权和对周边国家边境地区的外经权。外来投资企业在昆生产产品的销售方向、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
(六)放开人才引进。从事生产、经营、科研、咨询服务的外来投资企业,根据需要,可从市内外、境外引进各类高中级专门人才和高级技术工人。属于境外的,按我国境外人才引进的办法办理;属于境内的,按昆发(2000)1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落实六项政策,降低外来投资者成本
(七)土地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土地优惠政策,结合我市情况,采取以下政策和措施,切实降低外来投资成本。
1、严格控制土地征用中的收费项目。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中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外,其他部门不得再征收国家无规定并与征地无关的任何费用。坚决取缔“搭车”收费,对征地补偿费超过法定标准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
2、严格控制土地征用的收费标准。对土地征用实行标准收费:即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耕地开垦费5项费用按标准下限收费;对征地管理费等国家明文规定的有关费用实行优惠征收。具体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土地部门按照用地的不同位置、类别、用途,制定出让、租赁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3、对外来投资企业,视其投资项目的科技含量、资金到位额、贡献大小,分别按不同比例实行地价优惠政策。
4、在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世界500强企业、国际先进技术项目或高税利项目的企业可以先用地后缴费,按不高于地价的50%收取;凡投资从事工业生产、农业开发、生物资源开发、科技开发、文化教育、基础设施、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投资者一年内资金到位在1000~5000万美元的,按不高于地价的80%收取;超过5000万美元的,按不高于地价的60%收取。
5、采取三项措施,降低开发区开发的成本费用。开发区内水、电、气、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禁止垄断性企事业单位搞不竞标指定施工单位、指定产品的做法;开发区内已建好运营的水、电、气、通讯设施,按国家工程预算定额标准计算的价格转让经营;开发区内市、县区共享的基础设施,纳入市、县区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八)奖励优惠政策。对外来投资者,视企业贡献大小,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财政列支进行奖励。对在昆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参与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经营管理者的评选;对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者,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九)信贷支持政策。加强和改进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财务管理良好的外来投资企业,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投资从事科技创新开发和生产高科技、高附加值、高创汇产品、高税利的项目,按照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金融政策给予优先贷款支持。鼓励建立风险投资公司,支持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筹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发展。
(十)政府扶持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外来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外来投资企业银行贷款贴息、奖励和必要的扶持。重点扶持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来投资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支柱产业项目给予贴息扶持。
2、对投资数额大、建设和回收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县(市)区和企业可以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承诺一定时限内的合理回报,或者给予其他形式的综合补偿。
3、对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的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要优先安排。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4、外来投资企业利用所得税后利润或红利再投入该企业或新办企业,在5年内按再投资部分对地方实际贡献,给予扶持。
5、对承包、租赁国有和集体亏损、困难企业的外来投资者,给予5年内承包、租赁费免三减二的政策扶持。
6、投资从事生产性的外来投资企业,设备折旧、技术开发费和营销费的提取及开支,可按昆明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税收优惠政策。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云南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投资者来昆投资,要求实行按股分红、按股分税、按股分贷、按股分劳、按股分值的,可按我省实施“五分”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省外在我市投资的独资企业和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包括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包括可直接用于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数据结果)、产业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均可视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和按优惠税率(经济开发区15%、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15%、其他地区24%)执行。
投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外来投资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按15%的所得税率征收和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交两年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3、对外来投资企业招聘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给予地方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二的政策优惠。
4、对投资购买基础设施经营权或股权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可按生产性企业执行相关税收优惠的政策。
(十二)户口落户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在昆设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商社)驻昆办事机构,按指标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外来投资者不动产和生产经营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承包、租赁、领办困难国有和集体企业3年以上的,给予一个常住户口名额;凡投资从事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示范园、医院、学校,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远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项目所在地;凡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项目所在地。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办理一定名额的常住户口。
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三)清理审批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对现行招商引资的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应该废止的一律废止;按规定只须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不再审批;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不再审批;按规定实行登记备案的不再审批。重新核定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十四)清理收费项目。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和纠风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外来投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清理。凡未经国家批准、未列入云南省公布的收费目录的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公布我市核准执行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收费的地点、时间和方式。
(十五)清理过时的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原有的行政性规章和各类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是不利于对外开放、不利于西部大开发、有碍外来投资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补充完善的限期修订补充完善,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建立五项制度,健全对外来投资者的服务体系
(十六)建立行政公示制和时限制。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无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务,都要公开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内容和要求、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工作时限,报市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外来投资企业间的公文交换渠道和公文送达制度,凡是需要向外来投资企业送达的有关政令及政策文件,要限时送达。
(十七)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申报件,作为主办的部门和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提出答复意见。对承担协办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主办部门和单位,不得扯皮和拖延。
(十八)建立对外来投资管理和服务部门的评议制度。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所有与外来投资企业有联系、提供服务的政府部门和垄断性企事业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和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要公开通报批评和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限期进行整改。
(十九)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制度。为有效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外来投资主管部门要设立专职人员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市政府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12345”便民热线和委办局“局长接待日”,受理外来投资企业对政府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工作作风、收费等方面的监督和投诉。凡被投诉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法纪严肃处理。
(二十)建立外来投资工作协调联系制度。建立市长、县(市)区长定期听取外来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建立外来投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市和县(市)区分管领导、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外来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联系外来投资企业制度,市、县(市)区两级领导每人负责联系1~2户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六、强化五项服务,建立外来投资企业社会支撑配套体系
(二十一)强化审批服务。建立“昆明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办理审批手续、一个窗口收费”的制度。对外来投资项目由昆明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明确责任人,为企业提供审批、登记、建设、生产经营等全程服务。外来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申报计划、外经、外管、工商、税务、财政、银行、人事、劳动、卫生、文化、户口等手续,由各级外来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督办,专人陪办协调解决;外来投资者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设计、开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手续,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督办,并派专人陪办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由市、县(市)区经贸委或计经委负责受理督办,并派专人陪办协调解决。
(二十二)强化经营服务。切实减少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行政检查,对法定检查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政府向外来投资企业公开法定检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对非法定的检查,需报请市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实行执法持证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执法证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二十三)强化法律服务。建立“昆明市外来投资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加强法制建设,制定我市有关保护外来投资者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依法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保护和管理。加强外来投资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十四)强化咨询服务。培育和推荐一批中外中介机构,为外来投资者提供项目、技术、管理、财务、会计、审计、人才、劳动力、科研等咨询服务。
(二十五)强化日常工作服务。及时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昆事项,积极支持外来投资企业的经贸、科技、咨询活动。及时办理外来投资者购车、落户、转籍、换证手续。外来投资者或在昆的办事机构凡需新购车辆的,不再办理控购手续,凭有关发票和证明可在市车辆管理所办理落户手续。摩托车落户和入城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或办事机构如需将原有在外地注册的机动车转籍到昆明落户的,应及时给予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凡持外地驾驶证(含国际驾证)到昆工作满三个月的外来投资企业或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市车辆管理所给予办理换证手续。
七、搞好引资项目的研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二十六)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加快招商引资项目的研究开发,扩大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的范围和领域。由市外来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协助,组织有关部门、企业科学论证,提出一批有吸引力的招商引资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定期向外来投资者公布投资项目。积极开展项目包装工作和宣传,做好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二十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市和各县(市)区领导要带队组团到国内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实行政府搭桥、企业跟进,千方百计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昆投资开发。充分调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吸引国内外的资金、技术和人才。
(二十八)鼓励国内外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昆明的招商引资工作。凡市政府和授权部门委托中介机构邀请的外来投资者,其在昆的食宿、车旅费由邀请方承担。同时,市、县(市)区政府原则上每年对引进外来投资、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中介机构或个人介绍来昆投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由享受税收的市、县(市)区政府、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中介机构、中介人以奖励。
八、实行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改善投资环境的领导
(二十九)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加强对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对改善投资环境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教育,举全市之力,为外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市政府成立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
(三十)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各县(市)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要按照省、市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和职能、职责,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每年都要确定改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降低投资成本、搞好服务的目标和任务,作为考核地区、部门和单位工作以及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
(三十一)此前本市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三十二)本意见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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