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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除提高增长增值税、营业税征点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和《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已经出台,包括: 

    1、省外来滇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凡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来滇投资免两年企业所得税。若两个条件均符合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担保机构优惠政策

    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非公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兼并收购企业、省外来滇投资企业等,享受免(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可在我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增值税优惠政策

    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日销售额8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日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日)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 

    5、营业税优惠政策

    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日营业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6、税前优惠政策

    扣除非公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非公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卫生、民政、扶贫、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资源税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给予一定时期减免减征资源税照顾。 

    8、对非公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解决。对其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轻微犯罪行为,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9、非公企业聘雇的人员

    非公企业聘雇的人员可由企业统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设立集体户口,实行统一管理。 

    10、户口在我省的非公企业人员

    户口在我省的非公企业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除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外,也可自企业所在地,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出国(境)申请的受理、审批经、制证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 

    11、机动车

    经机动车注册登记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同意,非公企业可在其自有车辆身上喷涂公益广告、本企业合法广告和企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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