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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社积极响应云南省旅游行业协会发出的弘扬旅游行业诚信道德,共同构建健康和谐旅游市场环境的号召,坚持诚信经营和服务,做诚信旅行社,并郑重地向广大旅游者作出“十做十不做”的承诺:

    一、             旅行社诚信经营服务“十做”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

    2、    旅行社对本社员工从事旅行社业务进行委派,加强对旅行社下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的管理,并对其经营行为承担责任。

    3、    成立专门的旅游质检机构,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4、    在旅游接待服务过程中选择已经加入云南省旅游业协会各专业分会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地接旅行社、饭店、餐厅、景点、旅游汽车公司签定合同,规范服务流程。

    5、    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真实介绍产品信息。

    6、    与旅游者签订省旅游局和省工商局推荐的旅游合同,明确价格、服务标准等事项,信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7、    与旅行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发给劳动报酬。

    8、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9、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不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10、      自觉抵制旅游不良风气,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二、旅行社诚信经营服务“十不做”

    1、    不超范围经营,不非法转让和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搞挂靠承包。

    2、    不使用不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和无导游证、无领队证的人员接待游客。

    3、    不搞“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

    4、    不违反合同约定,不降低服务标准,不组织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

    5、    不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和广告,不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误导游客,不欺客宰客。

    6、    不故意拖欠团款。

    7、    不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    不扣团、甩团。

    9、    不违反《云南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流动程序

    10、              不违反《云南省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聘用旅行社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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