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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将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通知还规定,凡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审批。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目前国有股权转让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将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此前已有先例,但这次强调的是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这是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进一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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