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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的出台将有效地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财政上缴利润。上缴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以年度可供出资人分配利润为基数,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和省政府国有资本结构调整的政策,在15%-30%之间核定。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扣除上缴财政之后,其余作为任意盈余公积金,留存企业用于资本积累。 

    国有股权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直接管理的,已宣告或决定分配的国有股利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解缴同级财政;国有股权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直接管理的企业持有的,持股企业对分得的国有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并在章程和内部财务制度中载明,以便核实当年税后利润的真实性,确保国有资本收益足额上缴。 

    企业凡存在以下情形者,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视情节严重,依法给予处分和处罚。 

    (一)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乱列成本、费用、侵蚀国有资本收益的; 

    (二)非法转移、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 

    (三)拒缴国有资本收益的; 

    (四)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日的; 

    (五)编造事实,骗取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资金的; 

    (六)挪用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资金的。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国有单位,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解缴、使用进行监督,不得截留、挪用、抽调或者授意、强令企业隐瞒、挪用、非法转移国有资本收益。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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