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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深化8省(市)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明确国家对扩大试点范围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给予的扶持政策总体上仍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规定执行,个别政策进行微调。其中,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税率征收。 

    注:8省(市)指: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扩大试点范围的21个省(区、市)分别为:北京、广东、天津、河北、湖北、云南、甘肃、山西、宁夏、青海、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福建、上海、河南、湖南、广西、四川和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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