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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营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申请报告。

  (2)合营各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3)合营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有效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中方若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证明及确认文件);

  (5)场地使用权的有关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7)证明投资者法人代表的证明(营业执照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

  (8)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9)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10)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由各位董事签名);各方董事委派书(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签署出具,中方委派书应有其主管部门的确认);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书(经董事会决议后,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

  (11)备案表(一式四份);

  (12)合同、章程及其附件、进口设备清单;

  (13)其它(台胞、侨胞投资认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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