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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确保风险抵押金及时缴纳、严格管理、安全运用,保障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云南省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云南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当地代理银行开立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和专户资金。

第三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和资金管理必须遵守“足额存储、安全管理、优质服务、保障有力”的原则,风险抵押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贷款质押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为中央属、省属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业务代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云南省分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为其他煤矿企业代理风险抵押金业务的代理商业银行(具体代理银行名单详见附表)。具体办理风险抵押金的专户开立、专户资金存储和支付业务。

第五条  代理银行代理风险抵押金业务的下属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服务质量良好;

(二)确定代理业务的相应部门和配备较高业务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账户设置和资金存储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高效、方便、快捷”的原则确定设置风险抵押金账户:

(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开立中央、省属国有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

(二)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开立其他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

代理银行在同级机构指定一家网点代理相应业务。

第七条  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局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所管辖的煤矿企业送达核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存储通知书一式四联,分别留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部门,送交煤矿企业及银行代理机构。

第八条  代理银行各有关代理机构根据省、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财政局提供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采用“总户管理、分户核算”的资金管理办法,为煤矿企业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内的风险抵押金开设明细账户并分户计息,各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所产生利息仍归企业所有,滚入企业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煤矿企业办理完存储手续后,代理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须及时将企业名称、开户银行机构名称、存储金额等情况反馈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对口银行,并由代理银行省分行分别汇总后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各级银行风险抵押金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上所明确的金额办理存储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对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代理银行各代理机构要按照煤矿管理权属类别执行以下监管机构的书面指令,办理风险抵押金支付业务:

(一)中央、省管理的煤矿企业执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下达的书面支付通知

(二)州(市)、县管理的煤矿企业执行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书面支付通知            

第十二条  根据《实施细则》有关使用风险抵押金的规定,煤矿企业因抢险、救灾或处理善后事宜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时,银行代理机构必须依据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盖章的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办理业务,并根据需要提供现金支出或转账服务。具体服务准则如下:

(一)煤矿企业须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盖章的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原件)到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代理银行相应代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二)出现《实施办法》中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时,代理银行相应代理机构根据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盖章的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原件(情况紧急时可以通过传真先送达,事后代理银行代理机构需取回原件归档管理),将风险抵押金转账至指定的账户。需要使用现金的,代理银行代理机构要将所需现金及时送达或制成指定个人的储蓄卡将资金划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财务部门查收。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银行存款利息并入本金使用,由代理银行按季度分户计息。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因正常原因关闭,需要支取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须持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盖章的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支取。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账户查询及信息反馈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及其代理机构,要及时将营业日内风险抵押金专户发生的存储情况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反馈给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并在每月末次日向煤矿企业递送风险抵押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确定的代理机构在每月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上月度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部门、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代理银行上级有关部门。并由代理银行省分行汇总情况后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煤炭工业局。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确定的代理机构在每年2月底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部门、煤炭工业局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代理银行上级有关部门。并由代理银行省分行汇总全省情况后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煤炭工业局。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部门有权随时查询监管权限内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情况,代理银行各代理机构应及时予以提供并给予相应配合。


第五章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管理的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核定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并监督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及其指定代理机构,负责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存储和日常管理;负责按照《实施细则》确定的管理部门的决定,从专户中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因确属代理银行下属代理机构原因造成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出现不利于煤矿安全事故处理和抢险救灾的情况,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共同协商后视情节轻重,提出警告直至更换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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