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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全省发出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这就意味着从即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将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的,应按照其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签了合同就能享受休假

据了解,按照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订立了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是与老板订立了劳动合同的餐馆服务员也可休年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企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拒不实施将被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若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休假天数少于规定的,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企业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办法的情况。

企业用人单位不安排企业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 者 李惠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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