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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单位集资建房纳入经适房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本报记者  曾滨 摄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昨日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购经适房可优先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法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各级国家机关

    不得搞集资合作建房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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