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近,有关单位“自建房”、“福利分房”的消息频频亮相媒体,成为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而这些单位无一例外都是财大气粗的国字号企业或有权有势的党政机关。不难看出,国家对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旨在通过征税调节“福利分房”所带来的社会不公。但在笔者看来,这一税收新政不仅未必体现公平正义,反而可能成为单位“自建房”和“福利分房”的“绿灯”。
1998年6月,在我国实行40多年的“福利分房”政策就已被宣布叫停。2006年8月,建设部联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发布《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制止党政机关、单位集资建房。然而“叫停”和“制止”,并未挡住一些行业和单位的“集资建房”和“福利分房”的步伐,有的地方甚至按照经济适用房给予税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单位“集资建房”。单位“自建房”、“福利分房”的玄机就在于,公共财政资源、零地价划拨的国有土地成为部分特定群体不合理的特权,显然是一种腐败现象。 理应“叫停”和“制止”,不去坚决“叫停”和“制止”,却推出一个令人诧异的税收新政。表面上看,政策的设计者其主观愿望是善意的,而其客观效果则很可能是扬汤止沸,产生只要纳税,“福利分房”就合法的反效应,一些行业和单位,可能把征税当成“自建房”和“福利分房”的借口。从个人角度讲,无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购买低价房的职工,也注定不会有人喝彩。 普通老百姓从中看不到什么公平和正义,购买低价房者得了好处不叫好,这种出力不讨好、无人喝彩的税收新政,怎能不让人冷眼相看?
□ 纪卓瑶(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