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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那些不负责任随意遗弃狗的主人将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遗弃犬只的我省公民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在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饲养。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办理《犬只免疫证》,并按期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疾病免疫注射站(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 10日内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犬只,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植入识别芯片后,领取《养犬登记证》及犬牌,该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的基本情况变更,《养犬登记证》遗失,以及犬只遗失、死亡的,养犬人应当于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缴纳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残疾人饲养专用犬、孤寡老人饲养犬只的,可以减免管理费。

    《条例》特别规定,携犬外出,要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如果放弃饲养犬只,要主动送交犬只留检所。

             王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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