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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修改草案规定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属地核发

    都市时报讯 昨天,《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在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王道兴等12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议案》,建议省人大对《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予以修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据了解,该《决定(草案)》将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预售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下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算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该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房地产交易的有关情况,按月汇总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这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核发,又能加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同时,还有利于强化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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