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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地税局出台《关于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告》

    近日,昆明市地税局出台了《关于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告》(下简称《通告》),该通告对昆明市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营业税、契税等政策管理作了一些系列规定。

    地税人员现场提供咨询

    1月5日是昆明市实施《通告》的第二天,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从这两天的情况来看,市民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较多,交税者比较少。

    1月5日下午,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内,很多市民正在了解《通告》的详细内容。据了解,昆明市地税局在元旦前就进驻昆明市房产交易中心,从元月4日起,正式开设了的办理、咨询税务登记的9号窗口。在交易中心2楼,10多名身着制服的税收征管人员正耐心地解答着各种问题。

    市地税局除了把办事指南、《通告》等文件张贴在墙上外,还把工作流程和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流程、管理方式做了交叉结合,以便买卖房者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纳税和交易行为。

    购房超2年出售免营业税

    个人住房交易中,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卖房人。自2005年6月1日起,个人新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取得的售房价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售房收入全额征收印花税。

    个人销售住房,对购房时间的确定,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日期,以先发生时间为准。自2005年6月1日起,个人新购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

    住满1年出售可享免税

     购买住房交易中,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买房人。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适用于契税征管。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前的契税,即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前,符合优惠政策的,应该在2005年12月31日前,进行契税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税总局在1999年制定的《若干优惠政策通知》中,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营业税。

    市民提交的减免申报材料,逾期缴纳滞纳金后,同样执行优惠政策。

    印花税无减免优惠政策

    凡是领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每件(证)贴花5元;对房屋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据实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即按合同(协议)所载的交易金额,按照“产权转移书据”0.05%计算征收印花税。印花税无减免优惠政策。

    普通住房优惠适用房改房

    昆明市普通住房标准,按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审批标准执行。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为普通住房并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已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执行普通住房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拆迁重新购房免税

    对被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予以免税,须提供与政府拆迁管理部门签订的书面协议、本人身份证、新购房屋的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等。

    卖房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办理减免税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所售房屋的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的原件和复印件;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销售该房屋时由购买方开具的、由地税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合法效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记者 李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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