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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省旅游局获悉,备受旅行社和游客关注的新版《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和配套的《关于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目前正在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上向公众征集意见。

据了解,为规范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维护旅行社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近几年旅行社责任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起草了《办法》和《意见》。为使《办法》和《意见》行之有效,现通过中国旅游网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请于8月29日17时前将意见反馈至国家旅游局,或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

其中,最受消费者关注的保额方面问题,《意见》作出了详细规定。《意见》第三条(二)合理制定赔偿限额:“各地可参照旅行社责任保险人身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每人赔偿限额的10倍的标准。”这一变化使保险责任事故的保险理赔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保持一致,有利于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险理赔额。

■ 建言

草案有亮点也有不足

我省著名律师赵耀认为,与已经执行了7年现行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相比,更人性化、更具时代特色。比如提出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第2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旅行社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全部或部分抢救费用”。提出保护游客隐私——第25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 解读

游客与从业人员共保

赵耀表示,与即将废止的《保险办法》相比,《办法》和《意见》有以下特点:

●《办法》为两部门的联合部门规章,对旅游行业和保险行业都具有约束作用;

●扩展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强化了保险监管部门在旅行社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的职责。规定由保险监管部门对旅行社责任险条款和费率进行审核或备案,对保险公司旅行社责任险业务进行监管,对不按照规定操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罚;

●规定签订保险合同时,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旅行社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解除保险合同时,旅行社需要书面报备旅游管理部门;

●规范了旅行社索赔过程中双方的行为,特别规定了保险公司赔偿时限要求;

●提出了落实“旅保合作”的相关要求。

记者 黄 华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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