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示范园区 三 2002-01-17 | |
| | 除享受中国政府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各项优惠政策外,进入园区的企业还可享受花卉生产、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赋予园区特殊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土地政策
以租赁方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办理租赁手续。
地租便宜,每年1500美元/公顷,租金分年度支付,租赁价格30年不变。
(二)税收、财政返还政策
企业所得税:
园区内企业减按15%的税征收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以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税。
减免期满后经税务部门认定,还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照顾。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减按10%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特税:
三年免征农业特产税,三年后是否征收由省政府研究确定。
财政奖励:
对超过上年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利润再投资,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快速折旧:
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进行快速折旧。
(三)鼓励出口政策
允许园区内的花卉生产企业从事出口经营活动。鼓励出口,可以享受政府的航空运价补贴。
(四)知识产权保护
花卉新品种将依法受到保护
(五)野生花卉资源开发
云南省具有丰富的野生花卉资源,允许园区内的企业与云南省科研机构合作,对云南野生花卉种植资源进行研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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