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陆浩 王舸 李朝阳 谭宗琦 马玉蓉 杨艳昆
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重要的公共服务,政府是社会保障承办的主体,国家立法,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享有基本生活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体制的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调整机制,使社会保障对象更多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真正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讲的:“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全省调查的103.2余万人口中,就业人口60余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占3.7%、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占6.8%、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占24.9%。从参保人数的不同分类看呈现以下特征。
一、不同的单位和工作类型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差异较大
调查数据显示在不同的单位和从事不同的工作类型的就业人员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差异明显,除土地承包者(从事农业劳动人员)以外,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排前三位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52.2%、其他类型单位为32.7%、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为34.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保人数较少,比重分别为1. 5%、12.0%。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排前三位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72.1%、其他类型单位40.1%、集体企业38.0%,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保人数仍然比重较低。参加基本医疗前三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为85.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73.3%、其他类型单位为52.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保人数仍处于较低水平(详见下表)。从以上“三项”保险的参保比重明显看出由国家财政出资与企业、个人出资的不同;效益好的行业与效益差的行业的差异,在参加各项保险比重较高的单位人群中,国家财政及单位出资的比重较大,特别是效益较好的企业参保出资金额较高,个人得到的实惠较多。不同类型企业参保差距较大的主要影响因素一是受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二是人们对社会保障机制的认知程度的不同;三是社会保障机制在运行中存在问题还有待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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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分企业类别的就业人口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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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失业保险 |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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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
未参加 |
参加 |
未参加 |
参加 |
未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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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合计 |
3.7 |
96.3 |
6.8 |
93.2 |
24.9 |
75.1 |
|
土地承包者 |
0.1 |
99.9 |
2.1 |
97.9 |
21.0 |
79.0 |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
34.4 |
65.6 |
38.0 |
62.0 |
85.5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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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52.2 |
47.8 |
72.1 |
27.9 |
73.3 |
26.7 |
|
集体企业 |
22.6 |
77.4 |
38.0 |
62.0 |
38.9 |
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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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1.5 |
98.5 |
8.2 |
91.8 |
18.6 |
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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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
12.0 |
88.0 |
19.6 |
80.4 |
25.4 |
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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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单位 |
32.7 |
67.3 |
40.1 |
59.9 |
52.3 |
47.7 |
|
其他 |
1.0 |
99.0 |
4.0 |
96.0 |
10.9 |
89.1 |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比重较低
调查数据显示,在“三项”社会保险参保数据中,从事农业劳动的人群的参保比例最低,全省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的农业劳动者仅为2.1%,未参保的比重占97.9%,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主要以家庭为主,且家庭养老的矛盾日渐突出。农村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为21%,未参保的比重占79%。随着近几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多,但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参保“质量”与行政企事业等单位是无法相比的,由于全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家和个人支付参保资金较低,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解除广大农村地区老年人口养老及医疗等后顾之忧。
三、云南省参加“三项保险”人群比例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调查数据显示,除土地承包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行业参保比重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为21.0%;养老保险32.5%;基本医疗保险42.2%,云南省“三项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6.5%、26.5%和33.5%。从几个悬殊较大的单位及企业来看,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为67.0%;养老保险83.2%;基本医疗保险79.2%,云南“三项保险”的比重为52.2%、72.1%、73.3%,其中养老保险相差10个百分点。全国集体企业中参加“三项保险”的比例分别为失业保险27.8%;养老保险48.1%;基本医疗保险52.2%,云南分别为22.6%、38.0%、38.9%,其中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悬殊较大。全国私营企业参保比例与云南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这说明云南省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影响。
云南省“三项”保险参保人数比重与全国对比情况 单位:

四、发展社会保障机制的几点建议
1、继续完善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三项”保险制度,应加强其法律地位,各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综合情况,适当扩大“三项”保险面,逐步实现保险基金基础部分的全国统筹。逐步建立面向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机制,使福利性保障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保险机制转换,积极发展商业性健康保险体系。
2、加快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多渠道筹集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农民工连接着农村和城市,是社会保障范围以外的弱势群体。要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应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来增加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转变农民工思想观念,提高参保意识,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城乡有别、相互衔接、全民型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灵活务实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农民工的长远利益。
3、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机制是政府实施的一项公共服务行为,与城镇居民一样,农民应该是享有社会保障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一是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和新旧观念的冲突使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难以维持,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二是随着农村大量农民工的外出,农民工在外自身生存条件十分艰苦,根本无法顾及农村老人的疾苦。三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就目前农村地区推行的养老保险缴纳金额较少,对老年人未来生活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支撑作用。四是就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广大农村地区的老年人还没有真正尝到养老保险的甜头。因此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真正实现农村老年人口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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