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5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3、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4、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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