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企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自谋职业(包括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必须按省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任选一个基数,按1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原在企业办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领取营业执照或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续接手续,建立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到当地地税部门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并同自谋职业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凡不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每少缴1个月,扣减个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的0.3%,同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只能按本人中断缴费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多次中断缴费的,扣减中断的全部月份,往前合并推算出终止缴费的年份,并按上年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其基础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