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于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于在《通知》下发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组建,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签证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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