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单位 云南省民政厅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第1步 一、当事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2步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所(办)受理(调查、初审)。
第3步 三、可书面委托居(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
第4步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所(办)审核。
第5步 五、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3)养老金领取凭证;
(4)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5)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6)再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7)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就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证明(同上);
(8)云南省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
(9)离异家庭子女扶养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10)近3个月的煤、电、水缴费帐单。
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271号)
前置条件 具有本省户籍的非农业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备注 自收到居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所(办)完成核查、初审,区、县(市)民政部门做出准予救助或不予救助的决定。并定期将本地区内新近批准社会救助对象的名单、住址以及监督电话,在该对象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