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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第六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为育龄流动人口:

   (一)离开户籍所在城市市区或者乡镇;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男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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