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单位签订了10年期的劳动合同,于今年8月1日到期。昨天我再次去签订合同时,单位却告知我只能再“重签”3年,而不是“续签”,人事部门解释说这是单位决定的,3年后还签不签合同就不知道了。请问我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我将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还想问一下,“续签”与“重签”有何不同?对我而言有何损失?
王锰法官答:依据《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您的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做出与您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您也不反对,则构成了前面谈到的“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您的劳动年限已满10年,即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您需要向仲裁委员会举证,证明单位曾经做出与您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为此您应当提前收集诸如“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之类的相关证据。
最后,关于“续签”与“重签”的问题,如果前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相同,则前后劳动合同期限连接即为“续签”,前后期限之间存在间断即为“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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