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证的审批
办理单位 云南省民政厅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详细说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经批准可延长设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人 李黎、肖国光
联系电话 5731349、5731531
联系地址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538号)
办理流程
第1步 申请 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伤、治疗经过和治疗终结遗留的残情等;
第2步 审查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将所需评残(调等级)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第3步 鉴定、审查 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填写《革命伤残人员评定报批表》或《调整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报批表》表中相应栏目审查意见。审查后,将全套(评残、调整等级)材料报州、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第4步 审批、发证 州(市)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评残(调等级)条件的,在《革命伤残人员评残报批表》或《调整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报批表》相应栏目中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被批准评定伤残等级或调整伤残等级的,由省统一编号填发证件。对不符合评定等级条件或调整伤残等级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报批表”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加盖公章,连同其它材料退回。
申请材料 评残材料: (1)符合民政部门评残对象的相关材料。 (2)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性质的相关材料(单位证明和受伤现场两人以上证明。属于交通事故致残的,必须提供交通监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属于职业病的,必须由职业病鉴定部门出具接触粉尘、放射线等致伤害的证明材料); (3)受伤治疗经过及治愈出院结论相关材料; (4)医疗终结后,遗有残情检查所见相关检查资料; (5)申请评残者书面申请; (6)申请评残者近期大一寸黑白照片3张(属人民警察者,须头着警服)。系再次负伤残情加重(包括与所持伤残证件记载的原残情无关的其他残情)申请调高伤残等级者,还必须提供符合民政部门评残对象和提供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性质的相关材料。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调等级,按补评办理。
相关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前置条件 1、《军人抚恤优待条件》实施以前推出现役的军人; 2、参战民兵、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4、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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