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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金补助:
    (1)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期满而治疗期还未结束,未按规定期限继续交纳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算补助金;
    (2)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3)个人自付部分在1200元以下和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
    (4)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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