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科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0]59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云南省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贯彻《云南省地县科委专利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根据《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把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做为科技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这一工作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中。
二、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鉴定和申报科技奖励,应提交该项目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并对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做出承诺,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科研开发项目立项及实施都应当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状况查新、评估和信息分析,促使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适时适当地形成知识产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原创性发明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和安排。
三、对具有原创性的重要科技成果,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及时申请专利。特殊情况不宜申请专利的,可采取保密措施,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要正确处理科技保密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关系,既确保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对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支持其及时申请国外专利。
四、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重要评价内容。在绩效考评、成果鉴定、奖励评审、成果登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等工作中,将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将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五、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区内的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引导、管理和监控,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掌握相关信息和动态,为企业提供服务。
六、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把建立和完善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作为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费用。
七、有关单位要积极贯彻落实知识、技术和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要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切实保障科技人员创造性劳动的经济价值实现。
八、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严格界定,并参照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进行管理。要求科技人员在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展览展示等活动之前,必须先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处理。
现将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上述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