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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5年6月13日 财税[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