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一步完善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文件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在云南省内且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接到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后赴高校就读的一种信用贷款方式,是高校集中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方式的补充。
第三条 生源地贷款按就近原则由学生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负责办理。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所发放的生源地贷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同时农村信用社对生源地贷款业务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生源地贷款的顺利实施,由云南省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省级生源地贷款相关事务。
第六条 各县应参照省级机构,成立由政府牵头,教育、财 政、人民银行、银监办、民政、农村信用社等部门组成的生源地 贷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当地生源地贷款相关事务。
第三章贷款管理
第七条 贷款对象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 录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云南省内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八条 生源地贷款由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条件: (一)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二)学生品德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学习努力 (三)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贷款金额: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新生赴高校就读的路费及购置必备生活必须品费用。贫困学生赴省外就读的,每个借 款人贷款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贫困学生赴省内就读 的,每个借款人贷款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具体金额上 限由县生源地贷款工作协调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与申请学生学制挂钩,一 般为3至5年。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内还清。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申请生源地贷款,应如实填写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录取通知书; (二)学生本人、父母有效居民兰,份证复印件(如系除父母外的法定监护人申请,须提供其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原就读高中学校推荐,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生本人和父母(法定监护人)承诺有关偿还贷款的责任书;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农村信用社应安排专人及时办理生源地贷款工作,应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贷款办理: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农村信 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并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 “已办理用于贫困学生赴学校就读的路费及购置必备生活必须品费用的贷款×××元”。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与归还:生源地贷款实行一次性发放,到期一次归还:可提前还贷,不得展期。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本息自付。
第十七条 贷款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农村信用社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学生中途退学、被开除、失踪或者死亡者; (三)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四)出现其它己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
第五章贴息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生源地贷款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由财政部门100%贴息。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的承担:贴息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和拨付:贴息资金一年支付一次。每年1 O月3 1日前,由县级农村信用联社汇总生源地贷款贴息资金情况向县级财政部门申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1月30日甫将贴息资金拨付农村信用社。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必须保证上报贴息资金数据的真实与准确。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金融机构,一经认定,财政部门可收回多付贴息资金,并予以适当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立借款人违约记录通报制度。借款人若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使农村信用社贷款形成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可在有关媒体和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有条件的地方,鼓励财政、教育、农业等有关部门将农村教育资金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将有关业务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自2005年8月1日开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