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这一规定对软件开发者的正当权益,维护软件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2001年8月,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权联[2001]1号)文件,200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文件,对政府部门带头使用正版软件提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的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国权联[2001]1号”的要求并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取得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正版软件,不得使用盗版软件。
二、各级政府部门应将本单位所需使用的软件进行核定,将购买软件所需的资金纳入单位预算,并落实用于购买软件的资金。当年已作预算未考虑软件开支的,应设法在总的办公设备费用中进行调剂。
三、各级政府部门购买的软件,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应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省版权局应对政府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政策提供咨询和问题解答;省政府信息产业办应对政府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软件资产管理方面的必要培训。
四、各级政府部门购买软件都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应当按规定纳入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按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鼓励用集中采购的方式优先购买国产软件。
五、省版权局将根据国家版权局的布置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各部门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如对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力,使用盗版软件,引起侵权诉讼,损害国家机关形象,除承担民事责任外,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还应负相应的行政责任。
云南省版权局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政府信息产业办
二〇〇二年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