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务院加强土地管理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我市土地管理,结合昆明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严格土地管理的思想认识
(一)牢固树立资源保护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电视电话会议重要精神,进一步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是当前我市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工作中的头等大事。要充分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要充分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需要,是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长期、艰巨和根本的任务。
(二)切实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国务院《决定》和温家宝总理讲话精神上来,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把严格土地管理当作增强执政能力的重要实践,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按照“政府主导、保护优先,规划先行、引导发展,市场配置、集约利用,严格管理、法制保障”的原则,建立和实行最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实现土地资源观念、土地管理手段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以促进昆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现代新昆明建设。
二、开展深入持久的学习教育和贯彻活动
(三)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国务院《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我们各项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深入开展国情、国策、法制学习教育活动,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广泛传达、深入学习《决定》和会议精神,要求学习覆盖面到村、到户、到人,做到家喻户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习,模范遵守,自觉贯彻。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标语等多种方式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分阶段、有重点地全方位进行学习教育,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全市国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要立足本职,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学习,同时要深入基层群众帮助学习,争做学习政策、用好政策的表率。
(四)加强领导和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抓调查研究、抓部署落实、抓督促检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政协参与,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支持关心的土地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现代新昆明发展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将严格土地管理引向深入。市级国土、规划、建设、城管、财政、发展改革、社保、农业、民政等部门,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在深入学习和领会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尽快形成相关的实施意见,切实将严格土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五)坚决贯彻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格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保护基本农田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我市各级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改进和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用的总量和速度。要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现代新昆明建设中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用地需求。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必须先补后占、等质等量补充,土地开发整理要与扶贫相结合,与农业结构调整相协调,与经济建设用地需要,相衔接。
(六)建立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是实行耕地保护、严格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监察、国土、农业部门要将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领导的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违法占用耕地、违法用地制止查处力度等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考核为不合格的,有关领导不得提拔重用。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要实行严格奖惩制度,在村民小组、乡(镇)和县(市)区范围一年内累计分别达到限定数量和面积时,除要求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限期配合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按造地费同等价值处以违法占地者罚款外,政府主要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同时除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外,一年内停止下达该县(市)区和乡(镇)或涉及村组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冻结其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审批。
四、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为核心,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加强征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健全征地程序,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强化征地过程监督,积极稳妥地完善我市征地制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八)积极稳妥完善征地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领导全市的征地工作,市征地处具体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严格按照法定的征地程序和征地标准,根据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征地任务,委托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征地工作。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和稳定农民工作,杜绝私下征地和多头征地;统一征地价格,要尽快开展全市范围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区片统一征地价格的制定,抓紧编制农用地基准地价和分等定级标准,综合考虑地类、质量、农民土地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形成区片统一征地的指导价,做到同地同价、公平补偿,防止盲目攀比,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合理补偿安置,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管理办法,市农业、民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要确保补偿费主要用于农民的安置和发展。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要采用多种方式,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并举。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得拖欠,征地资金不落实不得征地。对原来已经形成拖欠的,各级政府应保证在今年内足额兑现。
(九)坚持征地事先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加大盘活存量土地的力度
(十)强化集约用地。要把节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当作转变用地方式的有效措施,放在土地合理利用的首位,通过有效盘活存量,控制新增用地。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政策下,要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引导、强化集约用地政策,加强税费对建设用地取得、使用和保有环节的调控力度,以盘活存量保障现代新昆明建设用地。
(十一)着力盘活存量土地。盘活存量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存量土地的受益权要向县(市)区倾斜。对历史遗留符合规定应予完善手续的用地,应在时限内完善相关手续,尽快盘活利用。加大闲置土地、粗放利用土地处置力度,要在调查摸清闲置土地面积、位置、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处置利用办法,一年未用的要收取闲置费,两年未用的必须无偿收回。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退二进三”步伐,盘活企业存量土地资产,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以规划引导小城镇和农民新村,集中布局,统一建设,完善功能,农村住宅建设要首先通过清理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和“空心村”、“城中村”等存量土地解决,坚持一户一宅。对依法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利用规划和市场手段优化配置、集约利用。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和惩罚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的应退出旧宅基地,并采取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和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民宅基地建房。
六、加强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
(十二)完善土地储备交易运行机制。理顺管理体制,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快培育和发展二、三级市场,建立规范的区域性土地市场,全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要统一管理,分级运行,联合协作,除主城四区外,其他各县(市)区的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只能作为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的分支机构,各级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受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要加强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计划指标分解利用的管理,有序调节全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发挥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储备交易工作的领导,土地储备和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的指标要纳入对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十三)拓宽经营性用地市场配置范围。全市除主城四区外,各县(市)区分别只能设立一个土地有形市场,按统一的规则组织交易,除原划拨用地不改变用途补办出让手续外,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其他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时,也要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有偿使用;工业用地要创造条件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逐步实现划拨与有偿用地并轨。各级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市场化投融资体制。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提高土地资产运营的能力。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投资促进等部门要统筹确定各业用地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禁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严禁以低于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上地。
(十四)合理分配土地收益。市财政部门应将市本级土地储备增值收益的大部分,分配给相关的县(市)区。各级土地综合收益,要纳入当地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安排支出时,应统筹考虑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耕地保护、农业开发以及弥补征地时安置补助费的不足等支出。
七、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
(十五)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和村四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大土地、矿产、地热水等国土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执法监察。运用卫星遥感监测、国土资源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籍档案信息系统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建立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全程动态监测网络,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机制。从2005年开始,在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和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基础上,实行土地巡查和土地证年检制度,凡未在规定时间取得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以违法用地论处。
(十六)建立联合办案和移交制度。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公安、检察、法院,由国土、规划、监察、建设、城管等部门共同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行联合办案和移交,形成违法案件快速查处机制,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威慑作用。按照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违法批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资产、违法占地、破坏耕地、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突破用地控制指标、私下土地交易、阻碍执法监察等行为,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资产罪、破坏耕地罪、非法批地罪等论处。
(十七)限期完成历史遗留手续不完善用地的处理。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凡是符合规定可完善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不主动申报、或虽已申报但不来办理相关后续手续的,视为不主动自查自纠,将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入治理土地市场秩序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通告》和《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完善用地手续后续工作的通告》的精神,作为违法用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或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面建(构)筑物、并处以罚款。
八、加强国土资源干部队伍建设
(十八)加强国土资源干部队伍执政能力建设。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垂直管理。要加强土地权属和矿业权纠纷调处机构建设,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协调和裁决机制。要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和乡(镇)三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加挂执法监察中队牌子,执法重心落在基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建设,机构、编制、人员要按需要合理增加,办案经费和装备等给予切实保障。
(十九)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教育,领导作表率,机关作典范,职工争先进,树立国土资源队伍的良好形象。要将学习、教育、培训当作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纳入职工绩效考核,奖惩结合,落实责任,长抓不懈,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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